婚姻调查忠诚度固定证据链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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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特别是举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于争取自己的更多权益是非常必护婚姻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离婚官司中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数量占比较大。然而,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更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提供证据。
诉讼离婚官司中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协作,而人与人之间又会因为观点、立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产生对立或磨合,当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时,就需要“有力证据”进行裁判、调解,化解双方争议,实现公平正义,而这个裁判、调解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想要在这场博弈中获得胜利,就需要有利证据加持。
在诉讼中双方往往会对发生的事实有争议,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各不认同。有人觉得自己说的全是事实,法官应该相信,可是法官又不可能见到真正的事实发生,怎么来判断应该支持谁的说法呢?就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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