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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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单位:

  一、实践目的: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二、实践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

  三、实践方式:

  调查方式

  1. 数据查阅。

  2.走访调查。

  四、调查分析离婚的原因。

  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一是家庭矛盾。从经济状况进行分析;二是从婚姻质量的高低;三是从家庭内部分析;四是对比结婚前后的看法,根据双方各自对对方的了解程度;五是看是否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离婚。

  五、写离婚的特点 。

  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性别分析。是男、女方谁提出离婚较多,并分析原因;二是从区域进行比较,将农村与城镇进行比较;三是从年龄段分析,分析各阶段年龄离婚情况。

  六、离婚的手段。分两大类,一是法律途径;二是自愿协商通过民政途径。

  七、实践结果。

  重点介绍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分析讨论及对策建议。

  八、实践体会:用自己的语言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简单介绍个人对离婚现象的认识。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他为繁衍后代、稳定社会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从工业革命开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来越多的考验,从西方国家开始蔓延到全世界,离婚在当代中国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而在过去离婚这个词想都不敢想象,封建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驾驭在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上,一旦离婚就有人指三道四。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类对自由的追求打破了三纲五常的伦理要求,特别是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婚后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使得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和稳定。近一个月来我通过调查、了解、分析离婚原因,得出了些结论。

  一、调查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

  二、调查方式

  (一)数据查阅。对xx近三年的离婚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查找离婚的普遍规律。

  (二)走访离婚人员。走访因起诉离婚和民政登记离婚共30对,年龄分布在36到60岁之间,通过调查了解后认真总结出离婚的原因有大致有五个方面。

  (三)走访群众对离婚的看法。

  通过走访群众了解他们对离婚的看法,特别是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三、离婚的原因。

  (一)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生活困难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口角,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二是经济困难,为了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 .(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社会

  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打不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现象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是古老“文明”的遗产,然而,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傲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以致家庭暴力更为频繁,最终导致离婚。

  (四)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昙花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

  (五)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四、离婚特点

  (一)女方提出离婚案情形多。在调查中发现女方提出离婚的占整个离婚的7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30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的比重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

  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

  五、离婚的手段

  (一)欺骗谋利的假离婚。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约定的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在复婚的行为。

  (二)暴力威胁的强离婚。夫妻一方,一般是有过错的方在提出离婚遭拒绝后,气急败坏,以暴力威胁配偶,变本加厉的恶待配偶,使对方终因不堪忍受起折磨而离婚,这不仅严重违背了道德要求,而且触犯了法律。

  (三)诬陷迫害的恶离婚。在离婚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不是主要过错者,不仅在离婚过错中甚至在感情出现危机时就开始征集配偶的过错证据,并相互指责和攻击,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提供假证或辩解,使对方不得不接受离婚。

  (四)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的悲离婚。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是在损害和牺牲其子女利益的条件下实现的。

  (五)硬拖不离的仇离婚。有的夫妻不能正面面对现实,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以受害者自居,死拖硬缠着对方,坚决不离婚,特别是因为对方移情别恋而意欲再婚而感到悲痛时,常以极端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婚姻,到处喧嚷对方的过失和隐私,损害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从而报复对方的背叛。

  六、调查结果

  婚姻是一叶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面对婚姻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避免轻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时男女平等的原则

  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

  七、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英家庭离婚现状的调查及分析

  1受到父母离异影响的孩子表现为五种基本类型

  父母离婚在英国的婚姻法律被定义为婚姻解散。在某些情况下,家庭结构的变化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情绪或心理问题的产生。据调查,可以把这些受到父母离异影响的孩子分为以下五类:一是奋发图强型,这类孩子一般是性格比较独立和坚毅的,学习成绩也比较好,父母的离异并没有给他们的学习成绩带来太大的影响,反而比过去更进步了。二是无动于衷型,这类是儿童在学习中并没有受到父母离异的影响,好的照样好,坏的照样坏。三是嫉恶如仇型,这类学生所占比例极少,他们在对待父母离异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仇恨手段,父母的离异使得他们的思想天平发生了倾斜,要么偏向父亲一边,要么偏向母亲一边。一般说来,抱有这种态度的学生,大多是受了父亲或母亲以前的错误诱导,或者是因父母离异前,父亲或母亲其中有一方有明显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或家庭幸福生活的行为,而导致孩子对父亲或母亲产生极大的厌恶感,在父母离异后,这种厌恶感就变成了一种仇恨,因而导致其子女对父亲或母亲的极大怨恨。表现在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习上就是个性暴躁,不团结同学,或性格孤僻、不合群。四是一蹶不振型,有的学生个性本来就孤僻,不善言谈,或自尊心极强。由于个性脆弱,跌倒后,从此再不能爬起来。他们对于父母离异没有开放性的认识.观念比较落后,认为父母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伤了自己的面子,使自尊心受到了伤害,无法面对现实,避而不谈,最怕在别人面前提到“离婚”这一字眼,看见别的孩子其父母百般呵护,好象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发言权一样,因此不管何时何地都变得寡言少语,久而久之,就养成了一种孤僻的性格。从此对学习、生活、事业也变得不闻不问,长此以往,就变得心灰意冷,一蹶不振,甚至看破红尘。五是破罐破摔型,由此产生了“嫉恶如仇”及“一蹶不振”的思想。

  2对受到父母离异影响儿童的分析

  有些学生在对待父母离异这一问题上产生极大的不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他们认为,父母都那么无情,我又何必那么有义呢?有的夫妻分离后对子女的抚养也成了一个问题,加上一些现实问题如下岗等,经济负担成了严重矛盾,在抚养孩子及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出现了你推我搡的现象。由于互相推诿与扯皮,孩子生活得不到保障,受教育权利也不能保证,就造成了很多离异孩子辍学流浪社会,即使有的学生在老师的严加管教之下勉强在学校读书,但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无心学习,懒惰成性,又不讲清洁卫生,行为习惯非常差。逃学旷课,打架斗殴,抽烟酗酒,甚至顶撞老师,严重时与老师拳足相加,给老师的教学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据不完全统计,这种破罐破摔的学生在父母离异的子女中人数不少,大多数离异子女都属于这一类。道林·巴恩斯提出了一种方法被称为“依恋理论”,其中指出,在孩子成长的环境中,不仅有他们的基本生理需求,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情感需求应该从这里得到满足。因此,父母不能忽视儿童的对安全与稳定的渴望。特别是在“依恋理论”假设研究确认了一个孩子未来的发展与他的母亲或照顾者的关系非常重要,母亲要首先确保孩子的安全感,然后更多的孩子们才能够探索周围的世界,并寻求知识。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合理的对这些受父母离异影响的孩子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使其在课堂上取得好成绩。因此,应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的学生和儿童在课堂上的行为,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语言,真正的好老师应该意识到。因此,摩尔提出教师应该能够感受到学生情绪和心理存在问题的儿童表现在一些细微的变化[2]。同时也有不同类型的学习者,一些有特殊学习困难,由于他们的情况,教师可以给予特别考虑。本文研究的重点是那些经历父母离婚或再婚的父母的儿童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其学习成绩的影响。

  二中、英父母离异对孩子影响的文献综述

  从一些对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来看,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结果。首先,显而易见的是结果表明几乎每一个接受调查访问的儿童在父母离异后产生的影响都是消极的。即使所有产生的影响可能会因为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但论文似乎都得出过同样的结论,即儿童经历父母离异的人较保持正常婚姻家庭的父母给儿童的童年以安全感的儿童来说显示出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尔梅斯和弗兰切斯科说过,儿童经历过父母离异的有35%有过做坏的算术和阅读测试的经历,并有糟糕的数学和科学成绩。因此,第一个研究问题,问有没有父母离婚的影响表现在中国和英国的儿童,答案是肯定的,它确实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存在。然而,简单地说父母离婚对儿童教育的表现有负面影响是不够的,甚至没有一个系统的文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根据尔梅斯和弗兰切斯科尼父母离异对儿童的影响对青少年的教育是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一说,首先,一个孩子经历过父母离异,和那些没有经历父母离异的孩子在西方国家之间的学术成绩差距是比较大的。然而,它也显示了在国家福利政策上表现出这些差距是最小的。这是一个关键点,因为它表明,父母,尤其是母亲,由国家提供的安全网帮助他们减少对孩子经济和生活质量上的影响。这反过来又意味着,单亲家庭的家庭收入不会有极端的下降,因此会有极少的孩子,会经历父母离异带来的的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确保离婚不产生不利影响家庭财富在很大程度上单亲家庭提供援助,可以减少离婚的负面影响和对青少年的教育绩效。

  许多文献中的另一个趋势是儿童可能是由于父母离异而产生不同的焦虑和抑郁症,虽然这与教育表现具有不太明显的联系。根据尔梅斯和弗兰切斯科的言论,得出以下结论,具体的问题包括由于儿童的压力过大表现出来的破坏性行为,其中性格内向的孩子与性格外向的孩子表现方式是不同的,儿童们因为他们的“破坏性”和不开心引起了很多让人担心的行为。第一类因素,如:在家里不听话,烦躁不安,破坏他人的财产,缺乏的沉着和冷静。第二类因素,如担心的几件事情同时发生,儿童不开心的时候恰巧面临着新的情况,被人欺负,感觉非常痛苦经常哭,宁愿花时间在电视里,以至于把注意力全放在某一静态物体上,比如电视,书籍等,不愿意与外界交流,久而久之,形成了偏激抑郁的性格特征。由于本研究是从纵向的角度窥探事实,所以可以看出,一些儿童没有因父母离异造成太大的影响而表现出更多的消极行为,另外一种是深受父母离异的影响而深受打击,以至于造成偏激、焦躁乃至抑郁。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儿童,都是在父母离婚后开始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愉快的迹象。

  三父母离异对孩子学业成绩的影响及对策

  虽然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学习成绩有不同程度上的影响,有的甚至没有,但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趋势是存在的,因为它提醒研究人员在父母离婚的过程中,孩子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关注转变为所有教师的关心,而不是一个静态事件的变化和一个普通的单亲家庭的情况。这个想法是为了解离婚的影响,持续数年后,会在一些教育事件发生后,所有的研究成果都表明父母离异是否对儿童的学习成绩有影响的结果一定是阴性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受到离婚是这种负面影响的心理健康的孩子和有些许问题的孩子的区别。如果离婚是造成破坏性的行为,如烦躁不安,缺乏集体荣誉感和不服从的一些增加令人担忧的行为,如忧心忡忡,回避其他孩子的,在教育表现也将受到影响作为一个现象被关注。赫兹和柯克斯和米勒认为,为了实现学业上的成功,儿童必须具备的优秀品质,并能够按照指令,会与其他小朋友交往,他们还必须迎接新挑战,并在小组学习中体会的重要性。因此,这是解决问题的行为的青少年的父母离婚后果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同时也是影响教育表现的关键。

  关键词:离婚,因素,降低,探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而婚姻则是维持和推动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石。现代文明发展在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的同时, 也降低了夫妻间彼此的忠诚度。离婚率的上升导致了家庭的不稳定, 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 由此可见离婚已经不再是个人的问题。当一个人已经把一只脚迈在婚姻之外时, 彼此间曾经的相濡以沫, 有过甜蜜的恩爱夫妻, 却为何走向曲终人散, 分道扬镳。该文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在江西省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每个工作日针对前来离婚的人员进行调解, 通过梳理婚姻调解工作中收集的其中155対离婚者的资料为样本, 统计当前离婚群体的有效信息, 分析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从而进一步探讨有效加强婚姻质量的有效途径。

  1 离婚者的人口信息统计

  1.1 离婚群体的年龄分析

  有婚姻专家曾认为, 在男人40岁、女人37岁这个年龄段中, 夫妻貌合神离的现象很普遍。对155对离婚夫妻的年龄分析发现男性离婚群体年龄的高发年龄阶段为31~50岁, 占了总离婚男性的63%;女性离婚群体年龄的高发阶段也为31~40岁, 占了总离婚女性的38%, 其次为30及30岁以下, 占总女性人数的25%。

  1.2 离婚群体的学历分析

  对155对离婚夫妻的文化程度分析, 男性离婚群体在初中学历的离婚率最高, 占了总离婚男性的31%, 其次为高中学历, 占总男性人数的23%;女性离婚群体在初中学历和高中学历一样偏高, 都占了总离婚女性的26%。文化程度的高低或许不能成为离婚的一大诱因, 最重要的是夫妻间能有相互成长、相互理解的心态。

  2 离婚原因分析

  婚姻也同步着时代的“快餐文化”, 在恋爱中还没有深入地消化对方, 就急匆匆步入婚姻的殿堂。而在这凸显个性的年代, 传统婚姻的忍让观也挣脱了包容彼此的桎梏, 另外, 在物质的膨胀下, 婚姻的结合也不免带有金钱的诱惑, 以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情感等维系婚姻的主线也渐渐地被物欲、第三者冲淡, 有些夫妻间也自然会背道而驰, 越走越远。从这155对离婚的夫妻来看, 离婚的原因见表1。

  首先, 性格冲突、感情不和是导致夫妻离婚的第一大原因。从表1可知, 有70位离婚者认为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双方的性格冲突和感情不和。婚姻的基础是情感, 但由于现代社会的生存和工作压力大, 有些夫妻疲于奔波于工作, 家庭经济越来越好, 而夫妻间的心却越走越远, 彼此间缺乏有效沟通, 情感也越来越少, 夫妻也如同陌生人;另外, 有的夫妻中, 丈夫或妻子不断上进, 而另一方却在婚姻后自甘堕落, 无所事事, 这样必然导致夫妻间步调不一致, 共同语言减少, 生活观和价值观也将背道而驰, 婚姻也难免走向破裂;另外, 部分年轻人因为一时激情, 用生理冲动替换持久的感情, 闪婚的比例越来越高, 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感情也没有较深的基础, 在婚后的柴米油盐的生活中, 彼此都暴露了本身的性格, 最终又因激情的消退、“感觉”的淡化以及对缺乏感情基础和共同情趣的婚姻失去热情, 离婚也必然成了彼此间最后的选择。

  其次, 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第二大原因, 有30%的离婚者认为离婚的原因是对方或者自己有第三者。外遇是人类婚姻的伴生物, 而且, “外遇”现象包含了十分复杂的社会、家庭、个人的心理内容。在中国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主导下, 导致的男人外遇比例较高;另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体的生活、婚姻和价值观的转变, 婚外情被人认为是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 是解放自我的另类生活方式。所以, 最终, 婚外情在看似美丽下却刺伤着与之相联系的多个家庭的心身。

  最后, 39位离婚者认为离婚的其他原因, 包括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暴力, 婆媳关系、两地分居和无性婚姻等。

  在对离婚原因进行分析时, 虽然来离婚者把离婚的原因归为了上面某一些类型, 但这些原因又是相互影响的, 在真实情感破裂和性格不合的背后存在着更多的社会环境因素。

  3 降低离婚率的建议

  婚姻是一段细水长流的生活, 夫妻间需要相互了解, 相互体谅, 出现矛盾与问题要及时调整。如果等走到离婚前才进行最后的补救, 未免太晚。所以, 要降低当前的离婚率, 除了进行离婚调解以外, 还需要从社会层面上采取一定的措施。

  (1) 增加离婚的成本。有专家指出, 根据按2003新的《婚姻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当天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相关夫妻的单位开具证明, 夫妻离婚的成本太低。当前很多年轻人因为个性突出, 在婚姻遇到一点问题就冲动提出离婚, 对于此类离婚人员, 在适当的增加离婚成本, 可以对其离婚的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 从开始离婚到办完手续, 增加一个时间缓冲期。为了挽救某些冲动离婚的行为, 实际上可以行政设立一个离婚缓冲期, 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 行政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 让两个人冷静下来, 也可以向婚姻咨询师进行婚姻咨询和诊断, 如果确实没有挽救余地, 两人再办理离婚手续。

  (3) 建立完善的婚姻心理调解机制。建立完善的婚姻心理调解机制就是通过专业的婚恋专家, 应用科学的婚恋知识, 对前来准备离婚的人员进行心理上的疏导, 消除彼此间的误会, 减少冲动性离婚, 传达科学婚恋知识, 重新挽救婚姻情感, 提高婚姻满意度, 降低离婚率。

  (4) 开设婚姻经营教育, 促进夫妻间沟通成长。在婚前, 通过婚前教育, 对将要结婚夫妻进行生理教育, 人际沟通教育、法律教育等, 增强他们的待人处事方法和责任与义务, 帮助他们在婚前做好充分准备;在婚后, 社会和政府要加强开设婚姻教育的课程, 让夫妻间有机会学习, 并共同成长。

  参考文献

  [1]宋帅.试论婚前教育与和谐家庭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 2010 (11) :180-181.

  [2]范彦丽.三十年来我国婚前教育的研究概况[J].法制与社会, 2015 (6) :238-240.

  [3]叶文振, 林擎国.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J].人口与经济, 1998 (3) :22-28.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 (1991) 离婚率条目的释义:“在一定时期内 (一般为年度) 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离婚率= (年内离婚数∕年平均总人口) ×1000‰。

  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发布《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 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 增长8.0%, 粗离婚率为2.3‰, 比2011年增加0.2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23.6万对, 粗结婚率为9.8‰, 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2012年离婚率的增幅超过结婚率增幅, 离婚率呈逐年递增的态势, 增长势头超过结婚率的增幅。

  二、离婚的基本形式

  (一)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 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 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凡无结婚证的协议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法院在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 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答成一致意见, 法院则通过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准予双方离婚, 调解书将作为双方离婚的法律文书, 效力等同于离婚证。二是如果法院对双方的调解无效, 则法院会以判决书的方式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 则可通过上诉的方式请求二审法院再次审理, 二审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

  三、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一) 婚姻自主意识的增强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 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决定。当然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医学上认为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等。

  (二)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目前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 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 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 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 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 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 随着妇女经济逐渐走向独立, 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 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 寻求解脱。

  (三) 闪婚族盛行

  草率结婚, 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的占23%。因为婚前缺乏了解, 双方相处时间短, 婚姻基础差, 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 夫妻双方大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少部分属于自由恋爱。

  (四) 离婚手续简化

  从2003年10月1日起,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 结婚取消了婚前体检、单位证明, 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尚未联网, 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致使当事人在欠考虑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草率离婚。

  四、降低离婚率的措施

  (一) 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采取组织措施, 明确义务 (责任) 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 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 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 有效控制家庭暴力, 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

  第三, 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 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

  第四, 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 (村) 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

  (二) 强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其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有利于在新形势下保护当事人, 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弥补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慰抚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 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 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 完善《婚姻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但离婚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等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完善离婚法律制度总的原则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指导, 从中国国情出发, 从充分考虑保护无过错方权利与权益的角度, 立足于制度建设, 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明霞.《婚姻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尚昆.《民事诉讼法》.1981年第82页.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

  [4]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杂志, 2004年第10期.

  [5]黄建水.《当代法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002年版第8期.

  家庭暴力是长期困扰婚姻家庭稳定和睦关系的因素, 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普遍性, 在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 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 均有家庭暴力的现象存在。何为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规定, 可知家庭暴力的含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此可知, 家庭暴力可以理解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殴打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肢体上的残害或者精神的虐待的行为。

  在我国农村地区, 家庭暴力所导致的离婚在所有离婚的原因中所占比例高达80%, 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碍于各种原因只能忍气吞声, 委屈求全, 农村地区因经济、文化的差异以及普法教育程度不高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数情况下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 或者维持家庭的完整以及顾及子女等原因, 多数情况下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而采取默默忍受的方式, 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起步较晚,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 家庭暴力在法律中未设置任何保护, 同时在对暴力事实的举证方面比较困难, 所以法律在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方面不具备可操作性。而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现象, 由于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的影响, 丈夫殴打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现象, 在实施暴力者看来是一种正常现象, 而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心理的受害者, 遭受着身体和精神上双重痛苦的情况下, 极易导致离婚和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严重者甚至引发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以家庭暴力为主线分析农村离婚率的成因

  我国农村地区离婚率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而综合农村离婚率的原因进行分析, 家庭暴力的因素占据着绝大多数的比例, 就农村离婚率趋高的原因来看, 从家庭暴力的因素而言,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落后陈旧的思想观念。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认为, “夫为妻纲”“结婚生子”的思想, 对家庭成员的打骂被看做是天经地义。在夫妻关系中的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在承担着男尊女卑的地位的同时, 因生育子女等原因也会成为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的思想, 婚姻家庭中的妻子因生育女孩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的精神上的虐待, 是造成农村离婚率的一项成因之一。

  第二, 经济的依附关系。农村地区的生产关系长期以来是夫妻中的妻方依靠夫方, 女人的经济地位不能独立, 对丈夫的依赖程度较高导致男方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中心, 对妻子态度蛮横或肆意动手打骂, 妻子往往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 缺乏解决家庭暴力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农村地区对家庭暴力的现象往往采取视而不见或习以为常的态度, 这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处于诉求无门的困境, 而家庭暴力因发生地点较为隐蔽, 多为家庭等私人场所中, “清官难断家务事”, 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造成了严重后果,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也不愿插手夫妻感情问题, 施暴者不能得到教育和惩罚, 使家庭暴力的现象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三、针对农村家庭暴力防控的法律对策

  农村家庭暴力是离婚率的主要原因, 而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最大程度的防控家庭暴力是首要前提, 就家庭暴力防控的法律对策而言,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进一步细化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预示着在反家庭暴力的目标上向前迈了一大步, 而反家庭暴力法仍然存在着许多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仍需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来解决这项法律适用的问题。

  第二,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力的普法教育。“送法下乡”是解决普法教育的有力途径, 开展定期普法教育活动的宣传, 组织高校学生或教师开展农村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活动, 定期开展法律课堂, 以多种形式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 使受害者能够学习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 设立常驻的社会机构, 提供家庭暴力的咨询和帮助。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与普遍性, 一时的宣传或教育可能会陷入力度不够, 仅能隔靴搔痒, 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而设置常驻机构, 能够随时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或建议, 及时的进行情感上疏导以及劝解, 及时有效的化解家庭纠纷, 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

  家庭暴力威胁着婚姻家庭和睦关系, 而社会又是由家庭为基本单位组成的, 家庭暴力不仅影响着婚姻关系的稳定, 子女的成长, 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同样构成了威胁, 因而研究农村家庭暴力对离婚率的影响, 分析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对农村的和谐稳定的局面的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农村的目标均有着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农村离婚率趋高现象的原因中, 家庭暴力是罪魁祸首。婚姻关系的解除, 意味着正常的家庭关系遭到破坏, 社会是以每个家庭为元素构建而成, 因而农村地区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现象, 是一项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通过分析农村离婚率趋高的原因, 对家庭暴力这一成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言, 有着时代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离婚率,农村地区,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谭彬.对当前农村离婚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 2008 (15) .

  [2] 陈苇.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 2007 (6) .

  协议离婚的缺陷(协议离婚有哪些缺点?)

  济南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是较为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有人认为只有打离婚官司才需要请律师,如果协议离婚就没有必要花钱找律师,这种观点实在值得商榷。因为,协议离婚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特别是在涉及共同财产较多、自身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请一个经验丰富的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你防范离婚过程的前、中、后三个不同时期的风险还是很有必要的。

  协议离婚的缺点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患。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 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

  效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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